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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帝陵基金会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

陕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


  位于陕西省黄陵县的黄帝陵是海内外炎黄子孙拜谒、祭奠中华民族始祖的圣地。整修黄帝陵工程举世瞩目。为满足海内外华人崇敬始祖、诚心自愿捐赠的要求,弘扬民族文化,振奋民族精神,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,根据《黄帝陵基金会章程》,为做好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一章 资金筹集
  第一条 接受国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,主要是台、港、澳及国外友好团体和个人自愿为整修黄帝陵捐赠的资金或实物。
  第二条 接受各界为整修和保护黄帝陵举行义画、义卖、义演、义诊等活动的捐赠。
  第三条 通过有关部门出版、出售有关黄帝与黄帝陵书刊、资料,发行纪念性邮品、纪念币、纪念品等方式集资。
  第二章 褒扬方法
  第四条 个人捐赠
  1.凡为整修黄帝陵捐款修建单体建筑物者,授予特级荣誉证书,将捐资者名字、事迹载入“整修黄帝陵碑”,并在国家发行的报刊上登报鸣谢。
  2.凡捐赠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者,授予特级荣誉证书,在“捐赠留名碑”上刻名,注明捐赠数额,登报鸣谢。
  3.凡捐赠人民币50万元以上者,授予一级荣誉证书,在“捐赠留名碑”上刻名,注明捐赠数额,登报鸣谢。
  4.凡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者,授予二级荣誉证书,在“捐赠留名碑”上刻名,注明捐赠数额,登报鸣谢。
  5.凡捐赠1万元以上者,授予三级荣誉证书,在“捐赠留名碑”上刻名,登报鸣谢。
  6.凡捐赠人民币1000元以上者,载入纪念册,发给纪念证书,赠送纪念品。
  7.凡捐赠人民币100元以上者,发给纪念证书,致函感谢。
  8.凡捐赠人民币100元以下者,发给纪念卡。
  第五条 团体捐赠
  1.凡捐赠修建一单体建筑物者,授予团体特级荣誉证书,将捐赠团体名称载入“整修黄帝陵碑”,并在国家发行的报刊上登报鸣谢。
  2.凡捐赠100万元以上,授予特级荣誉证书,在“捐赠留名碑”上刻名,注明捐赠数额,登报鸣谢。
  3.凡捐赠人民币50万元以上,授予一级荣誉证书,“捐赠留名碑”上刻名,注明捐赠数额,登报鸣谢。
  4.凡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,授予二级荣誉证书,“捐赠留名碑”上刻名,注明捐赠数额,登报鸣谢。
  5.凡捐赠人民币1万元以上,授予三级荣誉证书,登报鸣谢。
  6.凡捐赠人民币1万元以下,载入纪念册,发给纪念证书,致函感谢。
  第六条 凡捐赠物资、外汇者,按当时当地物价和外汇汇率折价后照上述办法实施。
  第七条 凡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者,均由基金会举行捐赠仪式。
  第三章 财务管理
  第八条 凡捐赠者统一填写《捐赠登记表》,由基金会开具收据,造册登记。
  第九条 捐赠的款项,由捐赠单位和本人汇入基金会指定的专户银行。
  第十条 基金会根据基金运用范围,按年度基建计划和其他应使用的开支项目计划安排使用。
  第十一条 根据财务管理规定,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。
  第四章 审计监督
  第十二条 由国家审计部门对筹集资金的管理、使用实行审计监督。
  第十三条 聘请法律顾问,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法律咨询。
 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和财务制度者,要严肃处理,直至依法追究责任。
  第十五条 对资金筹集、使用情况,定期向社会公布。
  第五章 附 则
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黄帝陵基金会负责解释。 

黄帝陵志/陕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.—西安:陕西人民出版社,2005.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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